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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呂紀湄、呂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紀湄、呂娟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