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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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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之民事言詞辯論㈠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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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之民事言詞辯論㈠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6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言詞辯論㈠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素蘭、侯改名、侯定國、侯建安、劉秋美、張侯芳蘭、侯映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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