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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張亞麗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亞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亞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