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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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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05號NGUYEN THI MINH(中文姓名阮氏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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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賢111簡字第280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NGUYEN THI MINH(中文姓名阮氏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805號NGUYEN THI MINH(中文姓名阮氏明)等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MINH(中文姓名阮氏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賢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MINH(中文譯名:阮氏明,越南籍)
                   陳致銘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MINH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陳致銘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賴秋璇」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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