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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1號劉明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2簡字第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明順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71號劉明順竊盜案件,
應受送達人劉明順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胡嘉玲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97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明順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