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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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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250號劉鴻韜之開庭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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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3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鴻韜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32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鴻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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