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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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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3號張博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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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1年度訴字第59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博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90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博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03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被   告 張博鈞(原名張詠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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