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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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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906號沈杰(原名:沈瑞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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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169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杰(原名:沈瑞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90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杰(原名:沈瑞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0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沈杰(原名:沈瑞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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