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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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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57號林資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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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5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資凱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57號林資凱竊盜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資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資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資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便當一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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