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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陳蓓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蓓芳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蓓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