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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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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713號瑟琳娜美容有限公司、藤本冴子(即清算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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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7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瑟琳娜美容有限公司、藤本冴子(即清算人)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713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被告瑟琳娜美容有限公司、藤本冴子(即清算人) 間返還款項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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