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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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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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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相對人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相對人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健銘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通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健銘
相 對 人 蔡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佰肆拾參萬陸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周素芸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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