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44號余黃婉璋、余福珍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訴字第5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黃婉璋、余福珍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44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