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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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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相對人鄭利惠、相對人鄭浩雲、相對人鄭浩仁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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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鄭利惠、相對人鄭浩雲、相對人鄭浩仁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鄭利惠、相對人鄭浩雲、相對人鄭浩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
聲  請  人  保生宮  
法定代理人  陳昌鈐  
相  對  人  鄭利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浩雲  
            鄭浩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利惠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鄭利惠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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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聲1742號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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