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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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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18號謝宜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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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宜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21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謝宜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劉寶蓮  
相  對  人  謝宜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其中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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