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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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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0號葉宇凡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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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2年度金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宇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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