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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翁志松、翁登科、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 、林峯揚(即林茂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志松、翁登科、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
、林峯揚(即林茂榮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