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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9號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劉大威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金字第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安石(原名:王宗貞)、宋慧喬(原名:宋芷妍、宋亞芝)、劉大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