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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4號陳振仁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振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0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振仁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取消,改定至112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