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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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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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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      告 賴炫名(原名:賴豐銘)          
             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民國/新臺幣):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法
246萬1,654元
自9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07%
自9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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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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