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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憲正、賴炫名即賴豐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被 告 賴炫名(原名:賴豐銘)
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民國/新臺幣):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