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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開二人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開二人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住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被 告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住同上
被 告 廖年豐 住同上
廖年毅 住同上
何名珊 住同上
廖年祈 住同上
李瑞章 住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33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