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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859號MANEERUT KITIPHONG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小字第8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MANEERUT KITIPHONG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859號原告胡凱崴與被告MANEERUT KITIPHONG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859號
原 告 胡凱崴
被 告 MANEERUT KITIPH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3-04
- 更新日期:112-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