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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簡字第3868號王嘉鋒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07年度北簡字第38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嘉鋒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8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嘉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歷次訴狀繕本及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38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王嘉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 發布日期:112-03-04
- 更新日期:112-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