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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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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397號陳冠蓁(原名:陳燕卿)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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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庚字第1033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冠蓁(原名:陳燕卿)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39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冠蓁(原名:陳燕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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