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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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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789號鄭詠茹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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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簡字第7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詠茹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78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志強、鄭詠茹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78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劉佩聰   
被   告 張志強
鄭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鄭詠茹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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