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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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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楊博智、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之111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2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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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06年度金字第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博智、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之111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112年2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金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12月20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112年2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博智、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樫埜由昭(
(KASHINO YOSHIAKI)、林宗漢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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