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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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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32號張瓊瑜、張明雲、張明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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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0年度親字第3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瓊瑜、張明雲、張明星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32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瓊瑜、張明雲、張明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確認原告盧秀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張瓊瑜、張明雲、張明星之被繼承人張華盛(ZHANG HWA ZIEIN、男、緬甸籍、民國0年0月00日生,已歿)、郭寶釵(KAY PO SAI、女、緬甸籍、民國0年0月0日生,已歿)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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