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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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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涂秀梅(Grace Tu Che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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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涂秀梅(Grace Tu Che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涂秀梅(Grace Tu Ch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涂秀梅(Grace Tu Chen)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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