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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涂秀梅(Grace Tu Che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涂秀梅(Grace Tu Che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涂秀梅(Grace Tu Che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
相 對 人 涂秀梅(Grace Tu Chen)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