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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翁秀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主旨:公示送達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翁秀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翁秀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46號
原 告 王逸哲
王逸杰
王綠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前列王綠蘋、王逸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逸哲
被 告 翁麗媚(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張哲(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克玲(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克芳(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鄭翁克瀛(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段翁克鳳(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麗鈴(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麗娟(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青青(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翁克純(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許連續
范姜春玉(原名:范春玉)
追加 被告 翁秀琴(即翁如金之繼承人)
上列翁克玲、鄭翁克瀛、翁青青、翁克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克芳 住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28號8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翁秀琴、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鄭翁克瀛、段翁克鳳、翁克芳、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及翁克純等,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翁秀琴、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鄭翁克瀛、段翁克鳳、翁克芳、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及翁克純等,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之登記予以塗銷。
確認被告許連續,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許連續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確認被告范姜春玉,就附表一所示土地上,如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范姜春玉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翁秀琴、翁麗媚、翁張哲、翁克玲、鄭翁克瀛、段翁克鳳、翁克芳、翁麗鈴、翁麗娟、翁青青及翁克純等連帶負擔百分之55,由被告許連續負擔百分之15,其餘部分由被告范姜春玉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