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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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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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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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