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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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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3號周玲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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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婚字第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玲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83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玲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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