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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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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48號被告黃雨煙即黃麗華之民事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民事返還借款更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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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1年度訴字第5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雨煙即黃麗華之民事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民事返還借款更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民事返還借款更正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到書狀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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