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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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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24號樽見美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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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康111易字第82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樽見美樹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824號易德宇妨害秘密案件,應受
      送達人樽見美樹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股別:康
書記官:許翠燕
 
判決節本:
 
臺灣臺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德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37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德宇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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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易字824判決翻譯本pdf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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