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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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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03號蘇宥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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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1年度訴字第5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宥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宥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0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蘇宥名(原名蘇冠宇)
            張志豪  
            鄒蘭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蘇宥名、鄒蘭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9,12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蘇宥名、張志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27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409元由被告蘇宥名、鄒蘭貞連帶負擔,其餘訴訟費用新臺幣4,887元由被告蘇宥名、張志豪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7,000元為被告蘇宥名、鄒蘭貞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5萬元為被告蘇宥名、張志豪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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