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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96號翁毓庭即WENG IVY、WENG EVA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09年度保險字第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翁毓庭即WENG IVY、WENG EVA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保險字第96號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