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被 告 詹淑真(兼詹興田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仕儉(兼詹興田之繼承人)
被 告 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妙玲(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仁(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儒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淨(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詹淑真、詹仕儉、詹智勇、詹妙玲、詹婉儒、詹智仁、詹智皓、詹儒宇、詹淨為被告詹興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