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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2號于昌正、陳冠宇、莊晉昇、陳信宇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4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于昌正、被告陳冠宇、被告莊晉昇、被告陳信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答辯㈡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4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答辯㈡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