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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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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吳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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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斐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原告陳昱安與被告吳斐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759號
原      告  陳昱安  
被      告  吳斐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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