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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小字第2118號曹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1年度店小字第2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芃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小字第211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曹芃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211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致均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被 告 曹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