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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被告王如瑛、胡憲民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如瑛、胡憲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如瑛、胡憲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363號
原 告 MUKAROMAH(印尼籍)
住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如瑛 籍設
(現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胡憲民 原籍設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祖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玖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