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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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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朱麗裳、朱麗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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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麗裳、朱麗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3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麗裳、朱麗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15時整,在本院行政第二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朱麗裳、朱麗萍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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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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