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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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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294號高聖生(即高宗漢之繼承人)、高聖祺(即高宗漢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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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162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聖生(即高宗漢之繼承人)、高聖祺(即高宗漢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29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聖生(即高宗漢之繼承人)、高聖祺(即高宗漢之繼承人)、趙𨒋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2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 彧  
被      告  高聖生  
高聖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訴外人趙𨒋所有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

不動產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民國)
登  記   字 號
           原 因
備  註
      說  明
臺北市萬華區華中段三小段375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5、
登記原因:繼承)
84年4月13日
萬華字第047790號
            設定
擔保債權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元。
債權存續期間:84年3月18日至85年3月17日。
清償日期:85年3月17日。
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1)。
證明書字號:087北建字第005035號。
共同擔保地號:華中段三小段375地號、375-1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臺北市萬華區華中段三小段375-1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1/5、
登記原因:繼承)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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