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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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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韋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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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韋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韋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韋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一:(均為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500,000
109年8月28日起
114年8月28日止
自109年8月28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機動計息。
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8月28日止,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機動計息。
按月於每月28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2
300,000
110年8月24日起
115年8月24日止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機動計息。
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8月24日止,依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機動計息。
按月於每月2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800,000

 

附表二:(均為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借據
500,000元
352,613元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借據
300,000元
270,672元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
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共計
623,285元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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