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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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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星羅顧問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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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
原   告 黃鈺婷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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