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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星羅顧問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49號
原 告 黃鈺婷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