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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高崇(KO SUNG)、郭偉明(KWOK WAI MING)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崇(KO SUNG)、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給付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崇(KO SUNG)、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被 告 郭偉明(KWOK WAI MING)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零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