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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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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高崇(KO SUNG)、郭偉明(KWOK WAI MING)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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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崇(KO SUNG)、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給付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崇(KO SUNG)、被告郭偉明(KWOK WAI MING)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立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54號
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被      告  郭偉明(KWOK WAI MING)
            高崇(KO S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附條件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零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零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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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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