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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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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被告賴恩淇(即賴明貴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艷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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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恩淇(即賴明貴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被告賴恩淇(即賴明貴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 1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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