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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楊宏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1附民字第1045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楊宏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張晉嘉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宏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判決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
附民原告 呂承軒
被 告 馬 景
鄧智維
楊宏德
莊仕賢
林義閔
張庭瑞
上列被告等人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