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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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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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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鍾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禎律師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素美為原告王暐竣(即王逢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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