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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7號
原 告 王素美(即王暐竣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鍾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禎律師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素美為原告王暐竣(即王逢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