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59號TRAN VAN SAC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1簡字第20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TRAN VAN SAC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059號ME THI BINH等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 人TRAN VAN SAC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字第20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SAC(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二十二、TRAN VAN SAC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偽造資格證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如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