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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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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24553號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施文科、施許月珍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處分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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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92年度票字第24553號
主旨:
一、公示送達相對人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施文科、相對人施許月珍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二、公示送達相對人施文科之處分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2年度票字第24553號聲請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施文科、相對人施許月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暨處分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票字第二四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峰
相 對 人 建恆海運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相 對 人 施文科
                    施許月珍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玖萬玖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鄭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建宇
相  對  人    施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票字第24553號本票裁定事件,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因相對人施文科部分本票裁定未合法送達,本院書記官依法處分如下: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就相對人施文科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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